如何申請CMA資質實驗室認可?
產品做質檢報告時必須蓋有CNAS和CMA章,這就要求許多相關行業實驗室須通過CNAS(實驗室認可)和CMA(資質認定)。此處我們將兩者對比來系統講解關于CNAS認證和CMA認證的詳細信息。對于新建實驗室,尤其是還在規劃建設初期的實驗室,CNAS認證和CMA認證哪個更好通過?如何實現CNAS與CMA體系二合一?
一、CNAS認可和CMA認定的區別
1. 性質和適用對象
CNAS認可屬于機構的自愿行為。適用于第一、二、三方實驗室,以及將檢測或校準作為檢查和產品認證工作一部分的實驗室。只要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通過認可就可以發證,企業甚至個人實驗室均適用,范圍很廣。
CMA認定具有強制性,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結果,必須具有CMA資質。一般只對第三方檢測機構,也包括小部分特定的第二方實驗室,范圍較小,通常跟審查認可一起,只有經過政府的授權才有資格。
2. 適用范圍
CNAS認可是國際互認。
CMA認定在中國國境內有效,對社會出具具有公正證明作用。
3. 管理機構、評審機構
CNAS認可由中國合格評定認可委員會進行評審和管理
CMA認定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評審和管理工作。
4. 評審程序和要求、評審依據
CNAS認可的評審要求全國乃至國際統-。評審依據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 2018(ISO/IEC 17025 : 2017)及相關應用說明,認可規則,申請標準。
CMA認定的評審要求各地區都不同,具體需要咨詢當地的質量技術監督局。評審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評審補充要求、 申請標準等。
二、 CNAS認證和CMA認定的管理要求和技術要素
CNAS認可和CMA認定的目的相同、考核內容基本相同,且都屬于合格評定領域范疇。
CNAS共有25個要素:
管理要素:組織、管理體系、文件控制、要求、標書和合同的評審、檢測和校準的分包、服務和供應品的采購、服務客戶、投訴、不符合檢測和/或校準工作的控制、改進、糾正措施、預防措施、記錄的控制、內部審核、管理評審
技術要素:總則、人員、設施和環境條件、檢測和校準方法及方法的確認、設備、測量溯源性、抽樣、檢測和校準物品的處置、檢測和校準結果質量的保證、結果報告
CMA共有19個要素:
管理要求:組織、管理體系、文件控制、檢測和/或校準分包、服務和供應品的采購、合同評審、申訴和投訴、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及改進、記錄、內部審核、管理評審
技術要素:人員、設施和環境條件、檢測和校準方法、實驗室設備和標準物質、量值溯源、抽樣和樣品處置、結果質量控制、結果報告
三、CNAS認可更容易通過
就技術要求而言,CMA和CNAS的要求大同小異,CNAS認可不受法律授權的限制,CMA認定必受法律授權的限制,因此CNAS認可相對CMA認證而言容易一點。而實驗室達到CNAS標準的要求,又想發揮富余能力為社會提供校準和檢測服務,進行CMA認定也會容易得多。但當地政府認為本地法定計量技術機構能力有富余,就很難再接受企事業單位的CMA申請了。
因此我們建議,如果是作為公司內部的研發實驗室,根據公司當前的校準和檢測需求提出CNAS認可申請,規范自己的實驗室,獲得第三方認可很有必要。將來有必要為社會提供點校準或檢測服務時,可再向省級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或國家認監委申請CMA。
四、如何實現CNAS和CMA體系“二合一”
所謂“二合一”體系,就是既要符合CNAS認可的要求,又要滿足CMA認定的要求。
STEP 1:熟悉CNAS和CMA的相關文件(包括認可準則、認可規則、認可指南、認可方案等,其中最重要的是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以及相關的應用說明等。)
STEP 2:確定實驗室的框架。即確定實驗室體系是以CNAS實驗室認可為主線,還是以CMA資質認定為主線。
STEP 3:編寫對照表。根據確定好的實驗室框架,把每一條款對應的CNAS實驗室認可準則和資質認定CMA的評審準則找到,列表一一對應,一目了然。
STEP 4:填充內容。根據對照表,將每一章節的內容一一填寫完整,原則是涵蓋二者的相應要求,如人員這一章節,CNAS對每一個申請領域可能會有特殊要求,我們就應該把它填充進去。
STEP 5:查缺補漏。當所有的資體系文件編寫完畢,我們不妨再用條款對應手冊,反其道而行之的進行查缺補漏,這樣才能萬無一失。
五、實驗室認可與計量認證同時申請的特殊要求
國家對計量認證實行強制管理,如果同時申請實施實驗室認可,即對CMA、CNAS的“二合一”評審,除了實驗室認可準則的要求外,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還須滿足以下17條要求: 實驗室認可與計量認證同時申請的特殊要求。
1、申請計量認證的實驗室一般應為獨立法人;非獨立法人的需要經法人授權,能獨立承擔第三方公正檢驗,獨立對外行為和開展業務活動,有獨立帳目和獨立核算。
2、在技術或質量主管不在時,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質量手冊中規定。
3、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技術主管、質量主管及各部門主管應有任命文件。
4、最高管理者、技術主管的變更需報告發證機關或授權的部門確認。
5、非獨立法人實驗室的最高管理者應由其法人單位的行政領導成員擔任。
6、實驗室的技術主管應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熟悉業務。
7、應配置停電、停水、防火等安全設施。
8、應有適當措施確保實驗室有良好的內務管理,并符合有關人員健康和環保要求。
9、如果要使用實驗室永久控制范圍以外的儀器設備(限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則應保證符合相應要求。儀器設備的購置、驗收、流轉應控制。未經定型的專用檢驗儀器設備需要提供相關技術單位的驗證證明
10、儀器設備的檔案應有接受時的狀態及驗收記錄。
11、自檢定/校準的儀器設備,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的要求。繪制能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標)準的量值傳遞方框圖(適用時),以保證在用的測量儀器設備量值符合計量法規規定的要求。
12、計量檢定用最高計量標準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定經考核合格。
13、應使用有效期內的有證標準物質。
14、沒有國標、國家、行業、地方規定的檢驗方法時實驗室應盡可能選擇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中公布或由知名的技術組織或有關科技文獻或雜志上公布的方法,但應經實驗室技術主管確認。
15、記錄更改應按適當程序規范進行。
16、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
17、分包比例必須予以控制(限儀器設備為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及特種項目)。